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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 2010年6月10日董事长当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 上传时间:2011-01-22 1:11:49  浏览次数: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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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海职院教〔201017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成立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

    委员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馆、所)、后勤公司:

    为适应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现决定成立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任:林 虎

    副主任:王安兴、马乃祥、梁 栋、黄守超

    秘书长:林道朝

      员:冯义夫、赵中文、李琳娜、上官健、郑继昌、王云惠、纪春、韩开明、杨哲昆、王右军、黄秀香、陈先斌

    秘书处工作人员:钱 勇

     

    附件: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成立 教学 指导 委员会 通知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610日印发

                                                           

     

    (共印33份)

    附: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效地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成立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教学与就业管理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含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由坚持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临时工作组。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则推荐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另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职教育发展趋向,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第八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成果奖等重大教学事项,并提出咨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视工作需要,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有关工作组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它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受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和指导。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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