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经办人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二、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和诚信条件
(一)资质(资格)条件: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甲级资质;
4、监理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或者其他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5、施工企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
(1)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除上述(1)和(2)所列专业以外的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1、工程代理机构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12种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九条所列11种行为: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6种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工程监理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9种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施工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12种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其它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其中,监理、施工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五)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非注册类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还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提供的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材料一套)(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有无违法违规等诚信状况)出具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不少于150㎡、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1个月)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4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材料一套)(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有无违法违规等诚信状况)出具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不少于150㎡、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1个月)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勘察企业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设计企业注册结构师及注册建筑师不少于4人(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各不少于1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材料一套)(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有无违法违规等诚信状况)出具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职专业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不少于150㎡、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1个月)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造价员不少于4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监理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材料一套)(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有无违法违规等诚信状况)出具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不少于150㎡、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七)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1个月)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非注册类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其中,具有甲级资质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10人;其它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监理员不少于7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施工企业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材料一套)(附件1);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附件2),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内容(有无违法违规等诚信状况)出具的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施工总承包不少于200㎡,其他不少于150㎡、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近1个月)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其中,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各不少于5人;其它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各不少于3人;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延续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并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提交的材料按首次申请的材料提供。
六、《备案手册》变更提交的材料
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参照《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号)执行。
七、《备案手册》分支机构登记人员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八、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数据真实、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有涂改。
(二)附件材料:
(一)《申请表》数据真实、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有涂改。
(二)附件材料: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除外,经办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且复印清晰、可辨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2.附件材料齐全,除《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申请报告外,其他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排序装订,制作目录,装订成书册,不得用硬塑料或硬塑料封面装订。
3.附件材料应设有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4.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证书等要复印完整,须复印载明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页面。
十、其他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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