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面对外部环境特别是疫情冲击,企业发展面临更大压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涉案企业特别是家族式经营的民营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企业倒闭、工人下岗。为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最高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并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同时,为防止在落实中一宽了之、一放了之,自2020年起陆续在10个省份442个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拟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做实既“厚爱”又“严管”。为防止以虚假合规逃避刑事罪责,2021年最高检又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促进强化监管,避免合规改革成为涉案企业的“免罚金牌”。
自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至12月底,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600余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00余件。一些非试点省份也在法律框架内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
一、涉案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案发现,涉案企业管理上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合规意识淡薄。不少涉案企业缺乏守法观念,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突破规则底线;或者认为法不责众而心存侥幸,触碰违法犯罪红线。如,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反映,一些企业在实施虚开行为时,利用员工私人账户转款,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部分财务人员放弃原则底线,未认真审查即开具票据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又如,在某水处理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涉案企业责任人员出于侥幸心理,篡改出水自动监测设备数据逃避监管,造成环境污染。检察机关经现场调查走访,决定对该企业适用合规考察程序,引导、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弥补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止再犯。
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部分涉案企业管理粗放,决策随意性大,“公”“私”财产不分,权、责边界模糊,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一些上市公司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滥用控制地位,私下实施内幕交易、财务造假、行贿等违法犯罪。如,某上市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为承揽信息化工程项目,绕过公司决策监督程序,私自向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行贿。此外,在多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企业内部贪腐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利用内部管理漏洞实施侵占挪用行为。如,某集团公司财务部主管宋某利用自己经手财务的便利,伪造客商资料,骗盖公司印章,将公司资金数千万元转账至其本人注册的公司账户非法占有。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企业贪腐犯罪的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帮助建立反腐屏障。
三是识别防范风险能力不足。部分涉案企业对新型违法犯罪手段预防不力,内部风险防范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执行性欠缺,专业领域暗藏隐患。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朱某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被害企业作为当地保险龙头企业之一,在投保人信息管控、身份审核、业务人员账号使用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利用。又如,在跨境电商领域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涉案的两家大型快递企业加盟商根据货主要求,将货主以“刷单”方式申报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直接送至指定的国内仓库,协助货主赚取不同税率的差价,构成走私犯罪共犯。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快递企业对加盟商管理监控不到位、风险防范不充分等共性问题,向快递行业协会、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行业合规建设。
四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如,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康某等人作为涉案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与不具备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曹某签订清污工程承包合同,在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后曹某与同事刘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先后中毒身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漏洞,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履行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二、关于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提出系列预防对策建议。
一是构建全流程合规风险监控体系。落实企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加强事前控制,在业务洽谈、产品销售、资金回笼等环节建立制度规范,将合规体系建设与业务流程紧密挂钩。加强事中控制,设立必要的合规管理岗位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掌控。针对企业重大交易、大额费用支出以及可能存在的违规决策风险等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制度,防止“一言堂”。加强事后监督,畅通员工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和纠正不当行为,并对合规体系进行动态调整,强化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加强对企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法律法规、风险防控能力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教育企业员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等“关键少数”的教育警示力度,促进恪守底线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将依法、合规、廉洁、诚信等理念融入企业文化。
三是积极融入行业治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领域的合规风险不尽相同,应有针对性地健全合规制度,重点加强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知识产权、数据保护、财务税收、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和涉外贸易等领域的合规管理。企业要关注行业系统性风险,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协作,依托类型化行业合规指引,认真检视自身潜在风险,不断完善合规体系建设。同时,各地应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监督并持续推进行业自律,在开展重点行业犯罪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督促重点行业领域加强资源分配环节的信息公开、企业规范方面的财务监督和项目实施阶段的过程督查。
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今年3月第二期试点结束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着重深化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制定商业贿赂等常见多发犯罪的企业专项合规计划和有效性评估审查重点示例,针对性作出示范指引。二是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和运行,严把第三方机制启动、第三方组织人员选任以及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结论审查关,坚决防止和避免“纸面合规”“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等问题。三是推进企业合规与经济、行政处罚更紧密衔接,对于涉案企业,依法可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四是抓紧开展企业合规立法建议研究工作,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
来源:转载自最高人民检察院